理論架構
用簡單凱因斯理論的架構去看這個問題,可寫成以下一組式子:
YS =Y (1)
YD =(C+T) +I +(G-T) (2)
C = a+b(Y-T) (3)
YS≡YD (4)
其中Y表國民生產毛額,是要決定的內生變數,G、T分別代表政府支出與稅收,b是「可支配所得增加1元時,消費增加的幅度」,即邊際消費傾向。
聯立解上述式子可得 Y= (a-bT+I+G) / (1-b),亦即政府擴大支出1元可增加國民生產毛額 1 /(1-b) 元,減稅1元可增加國民生產 b / (1-b)元。這個投入1元可產生大於1元的效果叫做乘數效果,而1/(1-b)與b/(1-b)分別是擴大支出與減稅的乘數,此又與邊際消費傾向有關。
邊際消費傾向低落?
遺憾的是,邊際消費傾向是個無法直接觀察到的數字,而國內迄今也沒有嚴謹的估計報告。目前一般人談論到近年來台灣邊際消費傾向降低,所引用的「證據」大致有兩個:
1. 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根據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自行估算的0.36,估算方法不詳。
2. 大華證券總經報告提到的0.28,其方法是直接以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中的消費支出增量除以可支配所得增量
算出。(Chart 3)
然而「邊際消費傾向逐年遞減,迄今僅及3成」的說法值得商榷:
1.「邊際下降」與「平均上升」不能並存:本來平均賺100元花75元,現在多賺2元,但2元中只有0.6元拿去花,
那平均消費傾向應該由75%降至74%(=75.6/102)。如果邊際消費傾向逐年遞減是正確的,那麼平均消費傾向
也應該會逐年下降,證諸2000年以來數據卻非如此 (Chart 1)
2. 咸信低所得者較高所得者擁有較高的消費傾向(Chart 2),理由是對於低所得者而言,額外的所得能讓其增加原
本稀少的消費,帶給他相對較大的效用。換言之,低所得與高邊際消費傾向是互相關聯的。若以「近年來景氣
不佳(所得減少),民眾拿到錢不敢花轉而儲蓄起來」來推論邊際消費傾向下降,邏輯上顯非一致。
3. 此外,邊際消費傾向不但跟原有所得水準有關,恐怕也跟多出來的邊際所得大小有關。舉例而言,中樂透
10,000元時,可能請大家吃一頓下午茶,多消費3,000元,邊際消費傾向是30%;若是中樂透1,000元時,可
能自己吃一頓好的,1,000元就這麼全花了,邊際消費傾向100%。消費券發放金額是一人3,600元,換算成一
戶是12,168元,約佔家戶年收入的1.3%,月薪(一年以14個月計)的18.4%,算是筆「值得規劃利用的金額」
,這也意味著如果消費券完全等同於退稅(發放現金),一定會有相當部份被儲蓄起來。
很多人拿日本於1999年4月發放「地域振興券」6,194億日圓,最終僅約創造2,000億日圓新增產出的例子,推斷台灣消費券效果有限,並在某種程度上合理化「台灣邊際消費傾向僅3成」說法。但斯時日本與今日台灣存在兩個不同:
1. 日本消費傾向低於台灣。1998年日本平均消費傾向是71.3%,邊際消費傾向可能落在50-70%之間;而2007年台
灣的平均消費傾向是77.5%,2000年以來的邊際消費傾向可能都在70%以上。(Chart 1, 3 , 4, 5)
2. 發放規模日本大於台灣。6194億日圓的地域振興券換算成每戶得到的金額是13,056日圓,約占1998年家戶年可
支配所得的2.6%,月薪(一年以14個月計)的36.9%。如前所述,邊際所得的規模愈大,愈有可將將較高比例的額
外所得轉為儲蓄。
綜合上述種種考慮,個人推測實際情形可能是這樣的:
1. 2000年以來,台灣民眾的邊際與平均消費傾向均較以往提升(多數時候可能都高於70%),原因不明,這可能肇
因於某些長期結構的改變。
2. 景氣下滑時,民眾所得與消費俱減。消費水平低時,新增一單位的消費帶來的效用相對較大,邊際消費傾向也
較高。額外所得用來支應消費的比例也會提高。
3. 消費券是個不小的紅包,民眾有動機設法將其儲蓄起來。但存起來的比例應該會比日本1999年「地域振興券」
時來得小。
4. 在欠缺可靠的邊際消費傾向估計下,不妨將0.3當成最低值,最高值當然是1。考量前述各種理由,我們假設台
灣邊際消費傾向為0.7。
消費券像政府支出還是退稅?
政府支出跟退稅最大的差異在於:政府支出是「限當期花用」,而且當期花用後不影響後續的支出。而退稅則提供民眾將購買力保留起來的管道,不論是將現金留在口袋裡、存到金融機構裡,或是預購未來的服務、購買耐久財,都是將購買力(享受財貨、服務帶來的效用)保留起來的方法。
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幾種將政府支出轉換為退稅的方法:
1. 最簡單的變現方法,就是先用消費券支應原本就計畫的支出,將現金留下來。如此雖然當下整體社會的消費增
加有限,但民眾擁有的購買力畢竟是增加的,這多出來的購買力終將在未來化為消費(雖然它將分散在未來無限
多期之中,讓每期消費增加都不顯著)。
2. 捐給公益機關抵減個人所得稅,或是賣給他人。就個人而言當然能達成換券為錢的目的,但對整個社會而言,
必然有人必須花掉消費券,而他可能1)如上項所述,先用消費券支應原本計畫的支出;2)設法移轉給可以合法
拿消費券向政府變現的廠商,此時「不需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也能使用消費券」將成為無法勾稽假交易的大
漏洞,讓消費券變得跟更像退稅。
3. 預購未來的服務或提前購買耐久財。就當期而言當然能讓消費數字變得亮麗,然這只是預支未來的消費,造成
經濟數據短期的波動。
整體而言,似乎很難期待民眾「限當期花用,且不影響後續消費」,消費券比較可能的結果是短暫刺激了明年首季的消費,造成後續消費空窗,而其整體效果會較像退稅,不像擴大政府支出。
評估消費券的刺激效應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假設消費券等同退稅,邊際消費傾向為0.7。根據上述退稅的乘數公式,可算得829億的消費券將產生1,934億(=829*0.7/(1-0.7))的新增所得,占2007年台灣GDP的1.5%。唯其整體刺激效應受到1)消費券有效使用期間長達3季;2)民眾要將購買力轉存起來並不難;3)乘數效果發揮需要時間等的制約,將分散在未來數季的時間裡分別展現,這易使得「感受到的」刺激強度不如期待。
此外,景氣下滑幅度甚鉅,消費券的刺激並不能改變景氣衰退的趨勢(值得一提是,主計處似已將消費券刺激納入明年首季GDP預估之中,而其仍預估明年首季GDP負成長0.31%,見Chart 6),而政策施行後也欠缺一個「沒有消費券的對照組」可供比較檢討,這註定消費券自始就將是個被看衰的「失敗政策」,即便它真的發揮了預期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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